中国税务部门要求对近三年的境外所得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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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境外收入的税收执法正从“信息交换”阶段迈向“实务落地”阶段,正在重塑外籍人士及跨境流动人群对境外收入的管理方式。在财政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中国税务机关正越来越多地运用 CRS(共同申报准则)数据来强化既有合规要求,而非推出新的税种。对于在华工作的外籍高管、投资者以及跨国家庭而言,尽早调整和应对,已成为维持税务确定性的关键。


1月16日,新华社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STA)持续加强t对居民境外收入纳税事项的指导,并提醒纳税人对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取得的境外收入开展自查,及时纠正不合规情形。公告重申,如因未申报或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涉及偷逃税的,将依法处理。

乍看之下,该通知强调的是长期以来既有的原则,而非出台新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一贯适用全球征税原则,境外收入也早已纳入申报范围。然而,其发布的时点和措辞释放出一个更为重要的信号:中国已经从政策准备阶段,明确迈入了实质性执法阶段。

对于在中国生活和工作的外籍人士,以及持有境外资产、投资或架构的高流动性人群而言,这一变化不容低估。境外收入征税已不再只是税务筹划备忘录中的理论义务,而正在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常规组成部分。

为何当前执法趋严

本轮“自查提醒”应结合两项并行发展的背景加以理解。

第一,中国已完成对境外金融活动进行“可视化”的基础设施建设。
自2018年起,中国参与 CRS 机制,在该框架下,多数主要经济体的金融机构会自动交换非居民账户信息,包括账户余额、投资收益以及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经过数年的数据积累,中国税务机关已掌握覆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历史 CRS 数据集,包括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传统离岸金融中心。

第二,这些数据正在被实质性使用。
2025年,上海、浙江等多地税务机关公开披露了多起案例,显示税务部门已就未申报的境外收入主动联系相关个人,并指导其进行更正申报。在这些案例中,执法路径普遍采取分阶段、相对克制的方式,先提醒、允许自我更正,只有在纳税人未配合的情况下才进一步升级处理。

综合来看,这正是为何业界普遍将 2025年视为“CRS 驱动的实务征税元年”。法律授权早已存在,变化在于税务机关如今具备了以更高精度和更强信心实施征管的能力。

除征管能力提升外,当前执法节奏亦需放在更广泛的财政背景下理解。近年来,政府在社会保障、医疗、产业政策支持及地方政府债务偿付等方面的支出持续上升,而土地相关收入及部分周期性税种承压明显。

在此背景下,在既有法律基础明确的领域(如居民个人境外收入征税)强化合规,是一种相对高效的政策工具。与新设税种或提高税率相比,加强执法通过缩小合规缺口改善财政状况,同时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

这也解释了为何境外收入征税再次成为监管重点——其目的并非针对特定群体,而是在财政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强化税基的完整性。

受影响人群及收入范围

本轮执法并不限于超高净值人群或复杂的离岸结构。实践中,受影响纳税人的画像正趋于广泛和“常态化”。

从收入类型看,税务机关重点关注以下在 CRS 或相关数据中较为清晰可见的境外收入:

  • 投资收益:如境外股票分红、离岸基金收益、境外银行账户利息,以及美股、欧股等境外证券交易收益;
  • 资本利得:包括出售境外股票、股权、不动产或其他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
  • 境外取得的雇佣或劳务收入:如仍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取得的董事费、咨询费或由境外实体支付的报酬;
  • 境外不动产租金及知识产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收入是否汇回中国并不影响其应税性。
对于中国税收居民而言,境外收入通常在实现时即应在中国纳税,无论资金是否实际进入中国。

从纳税人身份看,受影响对象不仅包括中国籍个人,也包括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标准的外籍人士。
特别是连续多年在中国每年居住满183天,累计超过六年的外籍人士(“六年规则”),往往低估了自身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家庭或经济重心已明显位于中国的情况下。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身份 住所及居住时间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中国境内来源的所得;以及

·       中国境外来源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

·       在中国连续居住满 183 天的年度累计超过六年

·       中国境内来源的所得;以及

·       中国境外来源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

·       在中国连续居住满 183 天的年度累计不超过六年

·       中国境内来源的所得;以及

·       中国境外来源但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不超过 183 天

中国境内来源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不超过 90 天

中国境内来源、且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所得

实务中执法通常如何展开

尽管关注度提升,但当前中国对境外收入的执法并非一开始即采取惩罚性措施,而是采用 递进式执法模型”,优先鼓励自愿合规。

一般流程如下:
税务机关首先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或短信发送提醒,提示纳税人自查是否已完整申报境外收入;若未采取行动,可能进一步通过电话联系,说明识别到的潜在风险;仅在纳税人不配合或问题较为严重时,才会升级为书面通知、稽查或立案调查。

当前常见执法节奏包括:

  1. App / 短信提醒进行境外收入自查及年度个税汇算;
  2. 电话沟通,说明 CRS 数据中识别的申报风险;
  3. 未响应的,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4. 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可能加收滞纳金、罚款,并公开典型案例。

这一差异非常关键。在提醒及自我更正阶段,纳税人通常只需补报、补缴税款及法定滞纳金,行政处罚一般可以避免;而拖延或不配合,将显著放大财务及法律风险。

从时间节点看,每年 3月1日至6月30 的个税汇算清缴期,已成为境外收入合规的关键窗口期。上半年往往既是纳税人自查期,也是税务机关基于 CRS 数据进行比对的主要阶段;6月30日之后,对未解决问题的容忍度将明显下降。

为何可以追溯征税

纳税人常见的疑问是:中国是否可以追征往年的境外收入?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因未申报或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一般可在 三年内 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在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至 五年。如被认定为偷逃税行为,则几乎不存在追溯期限限制。

从实践看,目前执法重点集中在 2022–2024,这与近期 CRS 数据周期及内部风险评估相一致。但鉴于 CRS 自2018年起已按年交换,早期年度并非不可触及。因此,越来越多专业人士建议至少回溯审查 五年的境外收入情况,而非仅关注最近一个申报年度。

六个常见误区

随着执法可见度提升,外籍及跨境流动人群中仍普遍存在以下误解:

  1. 国籍或护照决定税收居民身份
    税收居民身份取决于居住及关联程度,而非国籍。持外国护照并不能自动排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2. 拥有香港“人才”身份可改变中国税务义务
    香港的签证或人才计划,并不当然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香港税收居民,也不必然否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3. 在海外拥有房产即构成海外税收居民
    房产所有权本身不足以确立税收居民身份,“住所”概念在税收协定中具有更复杂的法律内涵。
  4. 每年在海外停留超过183天即可规避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若在中国存在住所或习惯性居所,即便大量时间在海外,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5. 取得海外税收居民证明即可消除中国税务风险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法律上是可能的,需依赖税收协定中的“系属规则”判断,证据极为重要。
  6. 未收到 CRS 提示即意味着没有风险
    CRS 数据并非静态,金融机构的错误或遗漏可能在后续年度更正,历史数据亦可持续被分析。

将合规转化为确定性

对于在中国的外籍高管、投资者及跨国家庭而言,这并非需要恐慌的信号,而是一个 及时调整的窗口期。中国境外收入税制本身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变化的是被发现的概率以及执法的常态化。

主动审查境外收入、厘清税收居民身份、合理使用境外税收抵免,往往可以以可控成本、较低干扰解决历史问题;相反,被动观望的风险正在迅速放大。

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更像是一次“过渡”而非“清算”。中国已进入境外收入征税的实务执行阶段,而对高度国际化的纳税人而言,尽早适应,仍是维持合规与确定性的最佳策略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建立清晰、可核查的境外收入证据链,妥善留存境外已纳税凭证以便在中国抵免,并合理运用中国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以避免不必要的双重征税。及时、准确地通过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有助于防止小问题演变为执法风险。

总体而言,随着境外收入征税成为常态,税务确定性不再来源于结构复杂性,而是来自 透明度、文件完备性以及与规则的早期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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