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球最低税指南—跨国企业规则解读(上篇)
香港支柱二根据BEPS 2.0框架将OECD的15%全球最低税纳入香港法律,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该制度适用于合并年收入至少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并根据收入纳入规则、未足额征税利润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确立了新的合规义务。随着合规期限临近,受影响集团必须重新评估其架构、数据系统和实际税率计算,以确保做好准备。
香港已在BEPS 2.0框架下实施OECD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制度,相关规则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该制度为合并年收入至少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设定了15%的全球最低实际税率,这显著重塑了在香港运营或通过香港开展业务的大型集团的国际税收格局。
根据经修订的《税务条例》,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必须评估其全球收入,确定各辖区的实际税率,并根据收入纳入规则、未足额征税利润规则以及香港自身的香港最低补足税计算任何补足税风险,其中香港最低补足税作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具有优先权。这些规则代表着从实体层面征税向辖区实际税率测试的根本性转变,要求加强数据收集、跨境协调和集团层面的税务治理。
随着规则现已生效且首个合规期限于2026年临近,受影响的跨国企业应评估其架构、税务状况和报告系统,以确保为香港新的全球最低税框架做好准备。
香港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
香港自2025年起,根据BEPS 2.0框架实施全球最低税及相关的香港最低补足税,并于2025年6月6日颁布了《税务条例》修订案。
根据《税务条例》修订案,并依据BEPS 2.0支柱二,对于在当前财政年度之前的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的合并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征收15%的全球最低税。
全球最低税规则不适用于在香港境内无外国实体的公司、政府实体、国际和非营利组织,或符合养老金、投资或房地产基金定义的实体。
实施规则
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全球最低税通过以下机制实施:
- 收入纳入规则——要求范围内的跨国企业的”最终母公司”代表位于母公司所在辖区以外的、实际税率低于15%的组成实体缴纳补足税。
- 未足额征税利润规则——是收入纳入规则的补充规则,要求范围内的跨国企业的成员”就同一集团低税组成实体分配给该纳税人的任何补足税”进行调整。
同时,自2025年1月1日起,香港实施了香港最低补足税,这是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制定并根据香港具体情况调整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本土实施方案。其设计旨在满足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的要求,以便在此制度下缴纳的补足税可抵扣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应缴纳的补足税。香港最低补足税优先于收入纳入规则和未足额征税利润规则,且不适用于投资实体和保险投资实体。
《税务条例》修订案规定,范围内跨国企业的香港组成实体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应缴纳的香港最低补足税金额,应为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确定的补足税金额。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在香港征收的补足税被视为利得税。
香港最低补足税计算跨国企业内香港组成实体的实际税率,汇总所有本地实体的收入和税款以计算辖区实际税率,并在实际税率低于15%时征收补足税。
据税务局称,香港最低补足税在范围内跨国企业集团的香港组成实体之间按各实体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收入的比例分配和征收,除非该集团指定一个或多个香港组成实体支付香港最低补足税。
范围内的跨国企业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有责任缴纳香港最低补足税。
补足税征税权归属
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如果一个辖区实施了自身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则其拥有优先权,对其境内运营的、实际税率低于15%的范围内跨国企业低税组成实体应缴纳的补足税进行征税。否则,其他辖区可通过实施收入纳入规则或未足额征税利润规则来征收补足税。
香港的收入纳入规则、香港最低补足税以及根据《税务条例》修订案设立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自2025年1月1日起已获得过渡性合格地位。这意味着这些规则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确保税收收入留在本地并防止双重征税,这与香港作为全球商业中心的地位相符。
安全港条款
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可受益于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据此,本地补足税被视为可抵扣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补足税,从而使集团在香港应缴的补足税为零。这减轻了集团的税务合规负担,因其无需为香港确定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实际税率和进行其他计算。
此外,《税务条例》修订案概述了一系列过渡性安全港,旨在减轻范围内跨国企业在过渡期的合规负担。过渡期涵盖所有在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财政年度,但不包括在2028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财政年度。
这些过渡性安全港包括:
-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在特定情况下,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公司就其香港组成实体在过渡期内某个财政年度应缴纳的补足税可视为零。
- 过渡性未足额征税利润规则安全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公司税率达到或超过20%),最终母公司在过渡期内某个财政年度的未足额征税利润规则补足税额可为零。
-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在特定情况下,范围内跨国企业就其在一个辖区的组成实体在过渡期内某个财政年度应缴纳的辖区补足税可为零。
- 非重要组成实体简化计算安全港:如果跨国企业在过渡期内某个财政年度在某辖区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收入、所得、实际税率和利润低于特定门槛,则该辖区该财政年度的补足税可视为零。
确定支柱二的适用性
在香港有业务的跨国企业必须评估其全球收入以确定…以及…
第4AA 部实体
根据《税务条例》修订案,”第4AA 部实体”是指属于范围内跨国企业一部分的香港组成实体。
该实体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
- 范围内跨国企业的香港组成实体;
- 范围内跨国企业的香港独立合资企业;
- 范围内跨国企业的合资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或
- 范围内跨国企业的第4AA 部无国籍组成实体。
税务局提供了这些实体定义方式的进一步细分:
| 术语 | 含义 |
| 香港组成实体 | 位于香港的组成实体 |
| 香港独立合资企业 | 位于香港且无合资子公司的合资企业;或在香港成立的无国籍独立合资企业;或是香港境内无国籍常设机构的无国籍独立合资企业 |
| 合资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 | 位于香港的合资企业或其合资子公司;或在香港成立的无国籍合资企业或无国籍合资子公司;或是香港境内无国籍常设机构的无国籍合资企业或无国籍合资子公司 |
| 第4AA 部无国籍组成实体 | 在香港成立的无国籍组成实体;或是香港境内无国籍常设机构的无国籍组成实体 |
确定收入门槛
《税务条例》修订案保留了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中以欧元计价的合并收入门槛,这意味着以港元或其他货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香港实体,必须根据相关财政年度开始前一个日历年度12月份的平均汇率(采用欧洲中央银行的基准汇率)将其合并收入进行换算,或者,如果欧洲中央银行未公布相关汇率,则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的12月份平均汇率进行换算。
确定组成实体的所得和实际税率
为适用收入纳入规则和未足额征税利润规则,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需要为其运营的每个辖区确定该集团的组成实体。
此外,对于每个运营辖区以及在每个该辖区内运营的每个组成实体,必须为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之目的确定以下内容:
- 所得和亏损
- 可归属所得的税款
还必须确定运营辖区内所有组成实体的总所得或总亏损以及总可归属税款。
最后,基于上述内容,跨国企业必须通过将总可归属税款除以总所得(或亏损)来确定运营辖区的实际税率。公式如下: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实际税率 = (总可归属税款 ÷ 总所得或亏损) × 100
确定补足税的管辖归属
除了评估跨国企业是否属于支柱二规则的范围内,还必须确定其是否属于香港管辖范围,以便征收补足税。
为了评估实体是否属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目的下的香港管辖范围,《税务条例》修订案引入了”香港居民实体”的定义,该定义追溯至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定义如下:
- 对于公司而言,如果在香港成立,或者在香港以外成立但通常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或
- 对于其他实体而言,如果根据香港法律设立,或者以其他方式设立但通常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
上述定义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中通常使用的措辞一致。
通过追溯实施此定义,符合该定义的实体可被视为在2024年开始的财政年度位于香港,”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在已对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其他辖区面临的补足税风险”。
准备在香港遵守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在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有业务的大型跨国企业应首先评估其是否属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适用范围,从而有义务缴纳补足税。
下一步将是评估在香港辖区面临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风险,以及其业务是否符合组成实体的条件,最后评估香港业务的总体实际税率是否低于15%的税率门槛,从而有义务缴纳补足税。
一旦确定香港的组成实体有缴纳补足税的义务,集团应量化其潜在的香港最低补足税风险,并确定如何在本地实体之间分配纳税义务,或者是否将指定一个实体来清缴税款。
跨国企业和受影响的组成实体还应审查内部报告系统,确保能够准确计算必要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数据,并评估是否有任何过渡性条款或安全港条款可以适用。由于规则已经生效,跨国企业应尽快进行内部计算,以识别数据差距并在即将到来的申报截止日期前降低合规风险。
在我们关于香港全球最低税系列文章的即将发布的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解释香港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下的具体补足税申报表和通知提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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