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经商时常见的5个合同错误
合同是在越南经商的核心,为与供应商、客户、分销商、服务提供商及其他商业伙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和运营框架。然而,一份已签署的协议并不总能带来外国企业所期望的保护。
签约人可能缺乏授权,引入的条款可能与越南法律冲突,或者模糊的履约标准可能难以执行。即使企业获得了有利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如果在履约开始前未解决付款风险,追偿仍可能面临困难。
在越南,一份有效的商业合同应当确立有效且可执行的义务,明确如何衡量和记录履约情况,并在商业关系破裂时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本文探讨了在越南常见的五个合同错误,以及外国企业可以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措施。
在越南,一份合同何以既具法律效力,又具商业实效?
在越南,商业合同主要受《2015年民法典》(已于2025年整合修订)、《2005年商法典》以及适用于该交易或行业的任何专门立法的管辖。
根据《民法典》第117条,一项民事交易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通常生效:
- 当事人具备该交易所要求的法人资格和行为能力;
- 当事人自愿参与;
- 其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德。
如果法律有特定要求,合同形式也可能成为生效条件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19条,交易通常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特定行为的方式表达。符合越南电子交易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信息,可被视为书面交易。
对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方式订立。然而,根据《商法典》第27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形式。
法律效力仅仅是起点。一份具有商业实效的合同还应当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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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合同应当回答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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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授权 |
哪些法律实体受约束?谁可以签署、批准变更和发出指令?是否需要公司内部审批、授权委托书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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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履约 |
适用何种货物、服务、规格、标准、里程碑、依赖条件和变更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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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与付款 |
适用何种货币、税费、开票要求、到期日、银行费用、利息条款和付款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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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与验收 |
交付、检验、验收、所有权和风险何时发生?每个事件将以何种证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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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救济 |
适用何种保证、担保安排、违约金、损害赔偿、补救权、赔偿和责权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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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与退出 |
不可抗力、法律变更、中止、终止、通知和存续义务将如何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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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争议 |
适用何种管辖法律、合同语言、争议解决机构、程序规则和执行途径? |
错误一:未核实交易对手方及签约权限
一个熟悉的商业名称并不一定能指明负责履行合同的法律实体。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及其他关联实体可能在相同的商业品牌下运营,但它们并非可互换的签约方。
外国企业应使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并履行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核实交易对手方的:
- 注册法定名称、企业代码和地址;
- 当前法律状态和许可经营范围;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所有权和公司架构;
- 所需的内部审批;以及
- 履约和履行财务义务的能力。
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唯一可以签署文件的人。授权可能来源于公司章程、法律规定、公司决议或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反之,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也可能受限于特定交易的要求或内部审批程序。
未经适当授权而签署的合同并非自动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2条和第143条,未经授权的人订立的协议,通常不对其所声称的代表对象产生权利义务——或仅在授权范围内产生。
但以下例外情况可能适用,即如果被代表对象:
- 事后追认该交易;
- 知晓该交易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
- 对交易对手方不知悉其缺乏或超越授权负有责任。
- 未经授权的签约人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承担义务或责任。
因此,在签约前,企业应当获取并保留交易对手方的登记信息、公司章程或相关摘录、授权委托书、公司内部审批文件及签约人身份证明。代表处尤其需要注意,因为除非其首席代表拥有有效授权或有其他法律例外情形,否则代表处通常不能代表其外国商主体签订合同。
错误二:未对合同进行本地化
使用全球通用模板可以加速谈判,但引入的条款可能不符合越南的合同法、许可规定、税务要求、外汇管制或执行程序。
本地化不仅仅是翻译文件。应根据交易性质和参与方,审查每项重要条款的商业和法律运作方式。
以下三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混淆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民法典》第683条通常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涉及涉外因素的合同的法律。此项自由受限于法定的限制条件,包括关于不动产、对雇员和消费者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及现有第三方权利的规定。
管辖法律条款本身并不能确定争议将如何解决或在何处解决。争议解决条款应单独明确:
- 争议将由法院还是通过仲裁处理;
- 选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 仲裁地;
- 适用的程序规则或仲裁规则;
- 程序语言;
- 仲裁员的人数及指定方式;以及
- 承认和执行由此产生的判决或裁决的程序。
模糊或不完整的争议解决条款可能在实体争议审理之前就引发初步争议。
未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于2017年1月1日在越南生效。除非当事人有效排除,否则它可能自动管辖位于不同缔约国的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货物销售合同。
合同应明确说明CISG是否适用。如果当事人打算排除其适用,则该排除应当是明确的,而不能从一般的管辖法律条款中推定。
越南还根据CISG第12条和第96条就该公约的形式自由条款做出了声明。因此,企业应确保涉及越南当事人的国际销售合同,以及重要的修订和终止安排,均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同等形式妥善记录。
想当然地认为标准条款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405条和第406条,格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必须向对方提供,以便对方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内容。
格式合同中含义不清的条款应作出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释。除非另有约定,免除条款起草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剥夺对方合法权益的条款也可能无效。
企业应将纳入协议的所有文件(包括规格说明、政策、价格表、采购订单和一般条件)作为附件或予以明确标识。异常的免责或限制条款应提请交易对手方注意并获得明确同意。
错误三:履约与验收标准含糊不清
诸如“可接受的质量”、“尽最大努力”、“行业标准”或“尽快交付”等表述在商业上看似方便,但它们无法为合同是否已履行提供客观的判断标准。
模糊的义务增加了产生分歧的可能性,并使日后在程序中更难证明违约、损失和因果关系。
企业应使用可衡量、可验证的履约标准。
对于货物,合同应明确:
- 产品描述和技术规格;
- 经批准的样品或参考标准;
- 制造和包装要求;
- 数量和质量的容许偏差;
- 交付条款和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 检验和测试程序;
- 验收或拒收的期限;以及
- 保修期和纠正义务。
对于服务,合同应明确:
- 可交付成果和完成里程碑;
- 时间表和报告要求;
- 客户提供的投入和依赖条件;
- 人员或资质要求;
- 验收测试和批准程序;
- 延迟或视为验收的处理方式;以及
- 履约瑕疵或延迟的后果。
合同中应包含一个优先顺序条款,以确定当主协议、附件、规格、报价单和采购订单发生冲突时,以哪个文件为准。
合同还应明确谁可以批准变更、批准须以何种形式作出,以及变更如何影响价格、范围和交付时间表。否则,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应用交换的非正式指令可能会造成关于是否已发生具有约束力的变更的不确定性。
在整个合同关系期间,应保留证据。检验报告、交付记录、会议纪要、验收证明、往来函件、发票和通知,在证明某项义务是否已履行或是否被违反时,可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错误四:将违约救济视为付款保障的替代品
合同救济措施是在违约发生后适用的。而付款保障则是在履约之前或履约期间减少企业的风险敞口。
如果交易对手方缺乏资产、资不抵债或将资金转移到了可执行的管辖范围之外,供应商即使获得了有利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也可能仍难以收回欠款。
越南工贸部曾就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欺诈发出警告。其2024年的报告指出,越南企业遭受的损失从数万美元到数百万美元不等,且追回货物或资金可能既困难又昂贵。
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对手风险,付款保障措施可包括:
- 预付款或分期付款;
- 定金或保留金安排;
- 跟单信用证;
- 母公司担保;
- 银行或履约保函;
- 第三方托管安排;
- 信用保险;
- 资产抵押;
- 因未付款而中止履行的权利;以及
- 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法律上有效且在操作上可行的情况下)。
还应理解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
根据《商法典》第300条和第301条,违约罚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商业合同,罚款金额通常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但有特定法定例外情况。
商业损害赔偿则另行规定。根据《商法典》第302条至第305条,可获赔偿的损失通常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受害方在未发生违约情况下本可获得的直接利润。索赔方必须证明:
- 存在合同违约;
- 发生了实际损失;
- 违约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
- 索赔的具体金额。
索赔方还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高额的罚款数字或宽泛的损害赔偿条款,无法弥补文件不充分、证据不足或交易对手方无力偿付的缺陷。
错误五:未设定可行的合同终止权
当交易对手方履约不佳时,另一方可能希望立即终止合作关系。然而,商业上的不满意并不会自动产生终止合同的权利。
越南的《商法典》区分了中止履行、停止履行和解除合同(取消)的概念。这些救济措施通常要求:
- 发生了双方明确约定可作为触发相关救济措施的违约行为;或
- 发生了实质性违约,致使另一方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428条,单方终止合同可以基于严重违约、约定的终止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终止方必须通知对方,未发出通知可能导致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一方在没有充分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其本身可能被视为违约方。
最高人民法院第21/2018/AL号指导案例说明了妥善起草终止条款的重要性。在该案中,一家租赁两艘船舶用于拖航作业的公司仅提前三天通知不再需要这些船舶。该固定期限协议中并未包含可适用的提前终止权。
法院认定承租人存在过错,因为该通知给予出租人寻找替代工作的时间不足。因此,在确定出租人的损失时,可以考虑剩余合同期相关的租金,但可获赔偿的损失仍需符合适用的证据和法律要求。
一份精心起草的终止条款应明确:
- 允许终止的违约行为或事件;
- 违约是否必须达到重大或实质性程度;
- 任何补救期限及其起算方式;
- 破产、长期不可抗力或监管方面的触发事件;
- (在商业上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便利而终止;
- 通知的形式和送达方式;
- 终止生效的时间;
- 对已履行工作的付款;
- 财产和保密信息的返还;
- 过渡或交接义务;以及
- 在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
在终止合同之前,企业应确认相关的触发事件确已发生,收集支持性证据,发出任何必要的补救通知,并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
越南合同管理的战略方法
合同风险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进行管理,而不是仅在争议出现时才予以处理。
谈判前
评估交易的商业价值、监管要求、税务影响和交易对手风险。确定拟议的付款结构和保障安排是否反映了风险敞口的程度。
签署前
确认适用的合同形式、许可证、审批、税务处理、货币和付款规则以及签约权限。确保主协议和所有纳入的文件完整且一致。
审查合同如何处理不付款、法律变更、运营中断、不可抗力、变更、责任、争议解决和终止等问题。
签署时
重新确认每位签约人的身份和权限。确保担保函及其他担保文件已有效签署。保留完整的签署副本及签署过程的证据。
履约期间
指派专人负责监控截止日期、可交付成果、审批、通知、续期、付款和记录保存。记录变更和早期预警信号,并在中止履行、终止合同或启动正式程序前寻求建议。
这种方法将合同视为管理交易的框架。其有效性取决于将法律权利与明确的职责、可靠的记录、适当的财务保障和及时的商业决策相结合。